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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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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2023年1月(yuè)至2024年10月期间(qījiān),许某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(děng)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(pīfā)、零售摊贩处。 在(zài)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(zhuāhuò)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(ànfāhòu)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(qí)(qí)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(wěilièchǎnpǐn)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 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(jiěshì)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(shǐyòngxìngnéng)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(xíngwéi)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(jiào)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(shìchǎngjīngjì)秩序,还(hái)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 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(shēngmìngxiàn)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(pèng)法律红线。 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留存(liúcún)证据,维护(wéihù)个人合法权益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(chǎnpǐn)中掺杂、掺假(cànjiǎ)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(huòzhě)以不(bù)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以上不满(bùmǎn)二十万元的,处(chù)二年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(qīnián)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(bànlǐ)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(tiáo)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(guīdìng)的“在(zài)产品中(zhōng)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(shì)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(chǎnpǐn)冒充(màochōng)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(cáncì)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(bù)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(zhìliàng)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 对本条规定的(de)上述行为(xíngwéi)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 来源:湖南省长沙县(chángshāxiàn)人民法院 ↓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(yuán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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